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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新臺幣行使辦法 第3條

「金門」新台幣限在金門地區流通,不得攜出金門地區以外使用,但駐金 門地區陸海空軍各單位調防,如因時間迫促,其所領費款不及申請在臺灣 銀行金門分行 (以下簡稱臺銀金門分行) 兌換者,得於抵達新防地三日內 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馬祖、台北、台中、高雄等七處聯勤財務收支 機構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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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