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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新臺幣行使辦法 第4條

金門地區陸海空軍及聯勤單位所需之經費領撥辦法,由聯勤財務署訂之, 並經臺灣銀行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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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