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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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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九條
第四項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所定申請依法返還,以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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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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