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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以於該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土地歸還案件,經審查駁回、訴願或司法裁判確定不予歸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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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