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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4條

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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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