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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10條

未貼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 前項專賣憑證或銷售憑證,指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印製之憑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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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