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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 第9條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9條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進入本地區,得攜帶經海關驗明後免稅放行之左列 數量以內自用洋菸、洋酒: 一、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 二、酒類 (限一公升以下) 一瓶或小樣品酒 (限○‧一公升以下) 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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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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