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 第5條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5條

入出本地區機場、港口、碼頭菸酒之管制及查緝工作,由警察機關會同軍 憲單位為之;其他處所,由警察機關或其他治安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