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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 第6條

本地區菸類及酒類之製造,除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 (以下簡稱縣政府 ) 所屬菸酒廠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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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