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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地區開放觀光辦法 第2條

金門、馬祖地區除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外,開放觀光 。 前項依法令劃定之管制區域,有開放觀光需要時,由當地縣政府衡酌地區 交通運輸與觀光旅遊設施情形,洽請當地最高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會同交通 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檢討逐步開放,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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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