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 第5條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縣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建築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