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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備具左列文件向該縣主管建築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建築物平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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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