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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係指於戰地政務終止前,在金門馬祖地區應徵召服勤期 間,因作戰或因公傷亡未曾辦理撫卹之自衛隊員。 前項所稱戰地政務終止前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 一年十一月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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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