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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第3條

自衛隊員之一次撫慰金發給規定如左: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慰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慰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本人死亡者,以其遺 族為受益人。 前項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慰金之權利: 一、喪失我國國籍者。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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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