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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第4條

死亡之自衛隊員依左列規定給與死亡撫慰金:  作戰死亡者,給與一百四十九個基數。 因公死亡者,給與一百十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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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