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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第8條

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之發放,應由受益人檢具證明及足資判定殘等或因公 、作戰死亡之資料提出申請,經福建省政府就其身分及傷亡事實予以審定 後,轉送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辦理一次撫慰金之發放。 前項撫慰金之申請,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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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