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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 第9條
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第9條
自衛隊員撫慰金之核發、傷亡種類、殘等檢定標準等,比照軍人撫卹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領受撫慰金之遺族,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其撫慰金應協調一人申領,協調不成 時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撫慰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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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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