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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第5條

自衛隊員之補償,依參加或被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年資 核給基數,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中華民國三十八年至四十七年間,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二、中華民國四十八年至六十年間,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三、中華民國六十一年至七十六年間,每年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 四、中華民國七十七年至八十一年間,每年給與四分之一個基數。 前項補償最高給與三十五個基數,每個基數之金額為新臺幣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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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