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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第6條

請領補償金者,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四年內向原戶籍所在地 之縣政府申請。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提出申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二年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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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