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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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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同儕教育員,指曾有使用毒品經驗,並經主管機關訓練及核可,藉由其對毒品施用者之同理心與相關施用行為之瞭解,協助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外展服務人員,指經主管機關訓練及核可,在社區巡迴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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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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