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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第3條

為防止病毒傳染,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服務措施: 一、針具服務:實施針具提供、交換及回收。 二、替代治療:實施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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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