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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2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 一、應防止鉛、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 二、乾燥室之地面、牆壁或棚架之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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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