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第34條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 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除鉛塵用毛刷或真空除塵機。 二、休息室之地面構造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洗者。 雇主應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適當清除。 前項規定,雇主應揭示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規定,於鉛作業場所勞工無附著鉛塵之虞者,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3條
看 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