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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6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水沖洗,或以真空除塵機、適當溶液清潔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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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