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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燒爐中取出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烘燒爐口設置承接容器,以儲存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 二、應設置長柄工具或採取機械取出方式。 前項設備之使用,應公告使作業勞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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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