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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作業開始前,應確實隔離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間之連結部分,並將該設備給予充分換氣。 二、應將附著或堆積該設備內部之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充分濕潤以防止其飛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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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