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鉛中毒預防規則 › 第48條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8條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 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 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
AI 白話解釋
← 第47條看 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