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第49條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各款作業時,僅適用第一章及本章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七條
及
第四十八條
之規定: 一、作業場所熔融鉛或鉛合金之坩堝、爐等之容量,總計不滿五十公升,且於攝氏四百五十度以下之溫度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或鑄造。 二、臨時從事
第二條
第二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作業或從事該作業場所清掃之作業。 三、於隔離室以遙控方式從事鉛作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8條
看 鉛中毒預防規則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