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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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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