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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0條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0條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 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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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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