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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銀行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 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 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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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