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3條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3條
銀行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銀行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 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銀行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 應變計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