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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銀行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 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 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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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