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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銀行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 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 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銀行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 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行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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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