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9條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 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 各種作業中心及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 之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銀行內部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 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一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