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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0條

銀行應依據營業單位之多寡及其業務量,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 稽核人員,並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 其職務。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 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 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 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 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 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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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