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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5條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 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 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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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