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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 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 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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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