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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 、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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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