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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 (監事) 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 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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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