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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銀行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 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 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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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