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5條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 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 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 及通報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