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 第4條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分支機構暫時停止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其為終止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者並應辦理換照。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停辦事項及理由。 二、影響原有客戶權益者,應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