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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4條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情形應記載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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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