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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指經營非專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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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