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 第4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五款第二目及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