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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內):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許可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機構。 二、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指依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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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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