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通匯往來銀行業務及其他類似業務,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 一、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該委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範,及是否曾受洗錢及資恐之調查或行政處分。 二、評估該委託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具備適當之控管政策及執行效力。 三、在與委託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前,應先取得高階管理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四、以文件證明各自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責任作為。 五、當通匯往來銀行業務涉及過渡帳戶時,須確認該委託機構已對可直接使用通匯往來銀行帳戶之客戶,確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等措施,必要時並能依通匯往來銀行之要求提供確認客戶身分之相關資料。 六、不得與空殼銀行或與允許空殼銀行使用其帳戶之委託機構建立通匯往來關係。 七、對於無法配合提供上開資訊之委託機構,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得對其拒絕開戶、暫停交易、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中止業務關係。 八、委託機構為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本身之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時,亦適用上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第4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第5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外匯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6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第7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第8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第9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第10條本會對於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