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42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 二、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之外匯交易,應依其檢送之作業說明或本行之規定,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時,準用之。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前項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1條
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