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43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 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